“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让老年人老有所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近日,荔波县检察院就一起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纠纷申请支持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七旬老人姚某甲与老伴姚某乙膝下有子女四人,大女儿和小女儿均已出嫁,两个儿子成家后,两老人将农村的两处老房产分别赠予两个儿子,并约定两个儿子共同赡养两位老人。自2010年以来,大儿子并未履行对赡养义务,既不让与其共同生活,也不给生活费,甚至还对姚某甲进行辱骂和殴打,对姚某乙更是不管不顾。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多次入户调解无果。两老都是农民,以前靠种地为生,现在姚某甲年老病弱,生活陷入困窘,为了让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姚某甲、姚某乙向荔波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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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申请后,荔波县检察院及时了解老人目前身体、生活实际困难,倾听诉求,厘清案件事实,帮助收集证据。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达到以公开审查促进公正处理的效果。6月8日,荔波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邀请了包括人大代表、基层干部代表在内的3名听证员全程参加了本次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听证员对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积极履职的担当表示肯定,并对检察机关就本案支持起诉表示赞成。
听证会结束后,荔波县检察院制作《支持起诉书》送达人民法院,并帮助老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关注此案件的审理情况,建议法院联合村委了解其家庭矛盾纠纷后进行调解,促进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检察官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讯员 左丹 罗宇壹
编辑 虞思滔
二审 卢泰铭
三审 张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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